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要求,切实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针对我市贫困村、贫困户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更大力度精准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尽快实现脱贫,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制定扶贫规划,明确扶贫重点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贫困村的集体土地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梳理贫困村集体建设用地潜力和农用地现状,精心编制贫困村土地整治规划、增减挂钩试点规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和宅基地整治规划,将土地整治项目和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向贫困村镇安倾斜,努力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制定贫困村群众脱贫致富的国土资源规划。
二、切实做好贫困村扶贫工程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易地搬迁、村办企业等用地足额保障,不足部分由市局向省厅请示,积极沟通协调解决,全力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建设。
2、确保规划预留足够用地空间。大力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扶贫工程、人居环境改善扶贫工程建设,各县(市)局、各分局要提前介入、做好服务,引导项目选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同时,对于贫困村内的交通、农田水利、排水饮水、贫困户危房改造、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项目,选址确实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局将积极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科学布局,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程提供规划保障。
三、积极申报实施包含贫困村土地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进一步加大涉及贫困村土地的项目申报实施力度。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安排重点向贫困村土地倾斜,通过综合配套沟、渠、路、桥、涵、闸,将贫困村、贫困户的中低产田整治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作条件,提高农田产能、增加农民收入。
四、创新土地利用政策,拓宽贫困村、贫困户经济收入增加渠道
积极探索和鼓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未利用地或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前提下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3年内按规划新批准的工业项目,其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可不受相应地区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约束。
五、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
针对选址确定在贫困村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确实难以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按补改结合方式落实,并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六、坚持全员参与,创新扶贫工作方式
有对口帮扶任务的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市国土资源扶贫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协调上级部门对贫困村基本农田建设进行专项补助;认真做好涉及农民的房屋、承包地、林产等不动产登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筹集资金创造条件;开展“我为扶贫献爱心”活动,倡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青年志愿者与对口帮扶贫困村中的贫困户开展结对帮扶,促进各项扶贫政策落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省部署要求,迅速行动起来,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扎实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政策实施范围,严格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制度,严格防范廉政风险,确保贫困村、贫困户尽快脱贫。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