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指南
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缴范围 |
收缴对象 |
收费依据 |
预存土地 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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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实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
用矿用地 单位和个人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他出让收入 |
鸡西市基准地价表 |
用地单位和个人 |
用地单位 和个人 |
黑政地价[2014]41号、[2009]77号、鸡政发[2007]28号 |
土地出让金 |
鸡西市基准地价 (2014年) |
土地受让方 |
土地受让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三、《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
土地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 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耕地开垦费 |
5000元—25000元/公顷 |
凡从事非农业建设单位和 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
凡从事非农业建设 单位和个人 |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文件黑土资发[2001]11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暂按照《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鸡国土资联字〔2012〕6号执行)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
采矿权人 |
用矿单位和个人 |
依据财税〔2016〕53号文,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矿业权占用费 |
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 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 |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待征) |
矿产资源 勘查登记费 |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矿产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已经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
申请进行矿产资源 勘查的单位 |
申请进行 矿产资源 勘查的单位 |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停征 |
采矿登记费 |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 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 |
申请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 |
申请进行 矿产资源开采 |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停征 |
住宅类不动产 登记收费 |
80元/件 |
申请人或权利人 |
申请人 或权利人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非住宅类不动产 登记收费 |
550元/件 |
申请人或权利人 |
申请人 或权利人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加收证书 工本费 |
10元/件 |
申请人或权利人 |
申请人 或权利人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