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组织实施和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的依法行政,开展普法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土地、矿产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指导和审核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耕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市级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县(市)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统筹全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收回、储备、转让等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市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配合省厅完成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前的初审和组件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初审论证;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可供性战略分析,提供全市矿产资源数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监督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及成果管理,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