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我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
苏长斌:《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2、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记 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转让时是否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苏长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为减少广大居民的办事环节,提高办理效率,市国土局依据鸡政规[2017]10文件,对我市居民住宅用地在补缴出让金时不在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是采取简易算法进行测算,这不仅提高事效率,还降低了居民办事费用。
记 者:房屋拆迁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应如何办理?
苏长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以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目前,我市在房屋拆迁后,依据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动迁安置协议,对剩余期限按现行地价标准评估后,进行补偿。